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賴獻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4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至民國
95年9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9
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