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李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35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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