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880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