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貳、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詐欺、加重強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編號一、二所犯竊盜、詐欺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編號三所犯加重強盜罪,且經自首,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編號二、三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