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16日16時30分許止犯罪,經本院以年度96上易字第408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213號
;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4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6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12號、第5122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72號、第1953號、第1829號、第1893號、第1421號、第2120號、第2116號、第4981號、95年度速偵字第19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432號、第1296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20號、第5938號、第695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69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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