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4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吳家豪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96年12月1日│30,000元│AL0六九六六二│││1│││││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