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10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店小字第101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3樓,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另據原告
起訴狀主張之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亦係在台北縣三重市,依同
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亦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
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