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調字第56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就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以前台北市○○區○○○路○
○○巷○○○號九樓之四因漏水所造成的損害糾紛調解成立,其
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
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徐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