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0號
原告甲○○
丙○○右二人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三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