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一六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偵查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O七七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一六號判決,判處拘役伍拾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十月五日確定。經查,該受刑人在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不知悛悔,復於九十年十月間因犯共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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