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O七號、第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乙○○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賽車賓果各壹台(含IC板貳塊)、代幣柒佰玖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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