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認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通姦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施慶鴻右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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