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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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詹益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受刑人詹益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3.16晚上10時許│98.3.23上午10時許│98.3.16晚上22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60號│字第1660號│字第166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57號│98年度訴字第2557號│98年度訴字第2557號││實││││││審├────┼─────────┼─────────┼─────────┤││判決日期│98.8.19│98.8.19│98.8.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57號│98年度訴字第2557號│98年度訴字第2557號││判││││││決├────┼─────────┼─────────┼─────────┤││判決確定│98.8.19│98.8.19│98.8.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884號(編號1至│第12884號(編號1至│第12884號(編號1至│││3已定刑為1年9月)│3已定刑為1年9月)│3已定刑為1年9月)│└──────┴─────────┴─────────┴─────────┘
受刑人詹益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3月│││├──────┼─────────┼─────────┼─────────┤│犯罪日期│98.2.16上午11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229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62││││實││號││││審├────┼─────────┼─────────┼─────────┤││判決日期│99.10.12│││├─┼────┼─────────┼─────────┼─────────┤││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99││││判││號││││決├────┼─────────┼─────────┼─────────┤││判決確定│99.12.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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