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 張景河
張景芳 張景欣 潘冠儒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被告 張樞森 訴訟代理人 林研秀 被告 賴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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