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蕭忠浩 被上訴人 陳政樺
沈欽裕 阮夢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