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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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告 李志潭 被告 陳育中 即祐民聯合診.
林福財 即祐民藥局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泳鋐 被告 林冠文 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 律師被告 林豔玲
林姍姍 林倩羽 林逸洋 原名: 林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重訴 字第 197 號裁定(100.03.24)[撤回]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重訴 字第 197 號裁定(100.06.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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