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郭石 評被告 江有員 即 郭江有元 .
王素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4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有員、王素琴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