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暐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暐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暐軒因犯附表所示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暐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9.2.2、99.2.3│99.3月中旬某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535號│16383號│││││├─┬────────┼───────────┼───────────┤│最│法院│板橋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163號│99年度訴字第2812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5│99.11.10││││││├─┼────────┼───────────┼───────────┤│確│法院│板橋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7163號│99年度訴第2812號│││││││├────────┼───────────┼───────────┤││判決確定日期│99.11.12│99.12.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暐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4.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30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審│││││├────────┼───────────┼───────────┤││判決日期│99.11.11│││││││├─┼────────┼───────────┼───────────┤│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判決確定日期│9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