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佳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戴錦文~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㈢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4月至102年3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4月至102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聲請人之未附戶籍謄本或於提出臺中地方法院轄區住居之事││證,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㈧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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