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二八號抗告人 呂豊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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