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聲請人嘉隆氣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秀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