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抗告人 呂豊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是倘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又抗告係對原裁定宣示之主文為之,若原裁定宣示之主文於抗告人並無不利,僅其對敍述之理由有所不服,仍不容其對之提起抗告。本件相對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向原法院聲請裁定更正該法院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三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原法院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該裁定主文對抗告人並無不利,縱抗告人對於該裁定之理由有所不服,亦不得對之提起抗告,乃其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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