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茵茵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知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晨星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呂豊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2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2年7月5日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二關於「㈢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之記載,應更正為「㈢命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其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有關被上訴人登報之請求,經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12級字體,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4家報紙中擇其中2家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參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嗣經前審廢棄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部分,並改判命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天,且就各該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與附帶上訴(參前審判決主文第一㈢項、第二至第四項)。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
9號判決將前審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帶上訴並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即前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廢棄發回。
三、本件經本院審理,並於更一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㈤⒊項認定應以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天之方式為適當,是被上訴人請求將本件確定判決書全文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頭版各1天,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且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敘明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命上訴人登報之附件內容不當,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而於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上揭駁回部分,惟於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漏載應廢棄原判決有關命上訴人登報部分,雖經本院於
102年7月5日裁定更正,惟該更正裁定附表二記載「㈢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其內容非屬明確,應更正為「㈢命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其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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