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王興華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13樓被上訴人 王治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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