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中縣○○鄉○○街○○○巷○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六││臺│號│臺│號││││││││期月│2初│中│毒6│中│上2│72│同│上│72│執6│││徒│至│地│偵5│高│易9│││││7││品│刑│3│檢│8│分│9│││││0│││││署││院││││││7││││││││││││││├──┼──┼────┼─┼────┼─┼───┼────┼─┼───┼────┼────┤│竊│有六│3│臺│偵1等│臺│上2│85││││執0│││期月│至│中│1│中│易3││同│上│85│5│││徒│3│地│2│高│2│││││8││盜│刑││檢│6│分│1│││││8│││││署││院│││││││││││││││││││││││││││││││││└──┴──┴────┴─┴────┴─┴───┴────┴─┴───┴────┴────┘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