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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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朋助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