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朋助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