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送達代收人黃裕中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鍾孟秋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所有往來之存證信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曾平杉~B3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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