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洪宏圖
洪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5款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其中相對人洪宏圖之戶籍,自民
國102年8月19日起,即遷入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而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
之洪宏圖住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
」,經本院囑託員警實地查訪結果,乃覆以:洪宏圖未居住
該址之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5年4月8日
北市警同分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顯有送達處
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