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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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薛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
同)53,69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
狀送達後,已書狀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576元,及
自104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原告訴之
變更,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86年4月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還款,逾期還款
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自延滯第1個月計付150
元,延滯第2個月給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500元之違約
金。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至98年間積欠原告79,484元之
債務未清償,被告與最大債權銀行即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協商自98年3月起按月
攤還積欠各銀行之本息,然被告嗣後毀諾,至104年6月23
日止尚積欠49,576元(其中本金49,292元)。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49,576元,及自104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98年3月間被告與原告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商銀協
商成立,約定自98年3月起按月給付7,516元,原告分配其
中797元,自98年3月起至104年6月止,伊共給付76個月
,另於104年7月給付6,772元,故原告已獲償共計61,369
元,故原告對被告之債權僅剩餘18,115元,而非原告請求之
49,576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被告積欠債務尚未完全清償完畢之事實,業據提
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債務明細資
料、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
等件為證,經核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於98年3月間與最大債權人遠東商銀協商按月清償,原
告每月分配797元,被告嗣後毀諾等節,有債務協商協議書
變更通過通知函及債權金額表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惟
協商成立內容仍需以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利息,亦經註明
於被告與最大債權銀行變更協商之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機制變更還款條件增補約據,可見被告對原告之債務金額,
並非固定為79,484元,尚需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之利息
,而債務之清償通常係先充利息再充原本,被告提出之計算
說明僅直接充原本,漏未計算利息,自有違誤。核實被告清
償之金額經先充利息再充原本之計算後,餘49,576元(其中
本金49,292元)未清償完畢,是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49,576
元乙情,自為可採。又被告毀諾協商內容,自應回復兩造間
原訂信用卡消費契約之約定,則原告請求49,576元及其中49
,292元自104年6月24日起至104年9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旻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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