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高傳義
被   告  張錦梅
訴訟代理人  蔡源芳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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