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高傳義
被 告 張錦梅
訴訟代理人 蔡源芳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藍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高傳義
被 告 張錦梅
訴訟代理人 蔡源芳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