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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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賴炫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煌祥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 士簡 字第 359 號裁定(105.04.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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