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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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朱堅白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朱堅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4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朱堅白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堅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路○○號)原住臺北市大同區蓬來里4鄰,於39年1月20日遷入,嗣經劃分、合併改制為臺中市○○區○○里○鄰○○路○○號,且失蹤人嗣未再辦理戶籍遷移登記。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所提供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之註記,其因戶政單位向警分局通報,於98年4月28日起,即於該派出所警政電腦系統登記為失蹤人口,是其失蹤時已滿80歲,為80歲以上之失蹤人。又失蹤人在臺無其他親屬,且無入出境之紀錄、無健保卡領取紀錄、無申請使用臺中市殯葬設施紀錄、無社會福利申請紀錄、在監押紀錄。另經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派員前往相對人住所即臺中市豐原區西勢里進行查訪結果,該轄里里長 曾章福 及西勢里3鄰鄰長 賴林玉時 均陳稱未見過相對人等情,失蹤人應自98年4月28日起迄今,即生死不明,且已屆滿3年。為此,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豐原戶政事務所函及所附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及所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臺中市豐原區區公所函、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案件訪查報告等件為證(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107年民參字第5號偵查卷宗)。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8年4月28日失蹤時,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期間算至101年4月28日已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1年4月28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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