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龍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佳龍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附件:受刑人吳佳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7月19日、│106年8月15日│107年2月11日│││106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18號│毒偵字第4885號│毒偵字第111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742號│2985號│2015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15日│107年2月27日│107年8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2985號│2015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31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166號│執更字第2166號│執字第15978號│││(編號1至2定執行│(編號1至2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