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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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陳昭容 被告 黃光賢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6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三友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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