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5日(共2罪)│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106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941│106年度偵緝字第1941│107年度偵字第20315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09日│107年02月09日│107年0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14日│107年03月14日│107年10月0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310號│107年度執字第7310號│107年度執字第16363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拘│(編號1至2定應執行拘│(尚未執行)│││役120日)│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