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瑞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487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769號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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