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妙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648號、109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妙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緩字第6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明細、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仿冒HELLOKITTY│1404件│││鑰匙圈││├──┼────────┼─────┤│2│仿冒HELLOKITTY│188件│││杯墊││├──┼────────┼─────┤│3│仿冒HELLOKITTY│224件│││原子筆││├──┼────────┼─────┤│4│仿冒HELLOKITTY│15件│││水壺││├──┼────────┼─────┤│5│仿冒HELLOKITTY│20件│││文具組││├──┼────────┼─────┤│6│仿冒美樂蒂鑰匙圈│482件│││││├──┼────────┼─────┤│7│仿冒美樂蒂杯墊│97件│├──┼────────┼─────┤│8│仿冒多啦A夢鑰匙│438件│││圈││├──┼────────┼─────┤│9│仿冒多啦A夢杯墊│152件│││││├──┼────────┼─────┤│10│仿冒多啦A夢文具│5件│││組││├──┼────────┼─────┤│11│仿冒多啦A夢線套│40件│││││├──┼────────┼─────┤│12│仿冒BROWN鑰匙圈│436件│││││├──┼────────┼─────┤│13│仿冒BROWN杯墊│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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