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49號聲請人 陳金玲 (即 陳張三幸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9年8月18日下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8月19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1274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普通股127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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