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陳佩湘 被告 鍾志泓
楊祐承 許凱崴 余曹安 李誠哲 李阿榮 房心容 林少淇 林芳德 林詠嫺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4號、108年度簡字第279號、109年度簡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陳俐文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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