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輝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顧輝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肆柒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顧輝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6年10月20日18、19時許至同日22時許間,在南投縣○里鎮○○○○路上之某公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再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0月25日1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南投縣○里鎮○○路與和平東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稽查,並當場在上揭機車置物箱內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266、
0.020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0.0471公克,含包裝袋2只),經警於當日凌晨3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顧輝男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
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6年11月10日出具之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1061100337號鑑驗書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張。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0471公克,含包裝袋2只)。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17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
6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追訴審理。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供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易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於105年6月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5年9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
,又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追訴處罰,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危害人之身心健康,再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然未戒絕毒癮,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犯罪手段平和,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係在被告騎車之機車內所查獲,嗣經送
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0471公克),有前揭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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