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 施養信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啟瑞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萬貳佰捌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之標的: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63(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84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6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與該屋共同使用部分即同段1876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63(下合稱16樓房屋);同段1839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1樓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分之16(下稱11樓房屋);同段187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等地下室地下一層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64與地下二層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64(下稱系爭地下室;與系爭土地、16樓房屋、11樓房屋合稱系爭不動產)。
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274,833元。
三、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㈠16樓房屋面積為79.32平方公尺【計算式(小數點下二位四
捨五入):建物層次面積63.89平方公尺+陽台10.02平方公尺+花台1.82平方公尺+共同使用部分即同段1876建號建物面積3.59平方公尺(570.35平方公尺×10000分之63=
3.59平方公尺)=79.32平方公尺】。㈡11樓房屋面積為0.99平方公尺【計算式(小數點下二位四捨
五入):建物層次面積53.91平方公尺+陽台6.18平方公尺+花台1.82平方公尺=61.91平方公尺,61.91平方公尺×1000分之16=0.99平方公尺】。
㈢系爭地下室面積為24.34平方公尺【計算式(小數點下二位
四捨五入):地下一層為1901.49平方公尺×10000分之64=12.17平方公尺;地下二層為1901.49平方公尺×10000分之64=12.17平方公尺;12.17平方公尺+12.17平方公尺=24.34平方公尺】㈣按上開市價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8,70
0,285元【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79.32+0.99+24.34)×0.3025×274,833=8,700,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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