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劉張博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94年12月7日│259,350元│FA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