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94年10月31日│21,000元│AR0000000│││││東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