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官連雅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