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下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自95年7月20日起執行羈押,迄今被告已羈押一段時日,當知悔改,應無再反覆實施上開犯行之虞,本院因認無再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