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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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憲同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憲同律師
張家綺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83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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