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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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日以被告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案自95年9月18日起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
1年1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核無反覆實施刑法加重竊盜罪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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