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丁○○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甲○○、乙○○、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零伍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應裁判費銀
行伍萬零壹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肆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費貳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肆份。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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