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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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五三三號
原告立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泉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被告 承鴻 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一法定代理人 李建樂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一一之三二號七樓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一一之三二號七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