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交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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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交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五三四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參仟元繳納現金後,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參仟元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